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附件
附件 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 总则运输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件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 定义
Ⅲ 配平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这种型号的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 纵向静稳定性
总则在本附件Ⅳ(b)至(f)所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在本附件Ⅳ(b)至(f)所规定的每一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的范围内。
爬升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爬升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功率,取小者。
巡航
±37.04千米/小时(20节)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率。
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小速度巡航必须从0.9VMINI到1.3VMINI或到配平速度加37.04千米/小时(20节)(取大者)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下降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在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米/秒时的需用功率;
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进场必须从 0.7 倍推荐最小进场速度到高于推荐最大进场速度 37.04 千米/小时(20 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直升机在推荐的一个或多个进场速度配平;
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按保持3°的下滑角的需用功率和保持经批准的最陡的进场梯度的需用功率。
Ⅴ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
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离配平状态±10°范围的直线定常测滑中,航向操纵量的增加必须与侧滑角大致成恒定的比例。在更大的侧滑角直至适合于该型号的最大侧滑角时,航向操纵量增加必须引起侧滑角的增加。
在整个经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离配平状态±10°范围的侧滑中,横向操纵动作或操纵力不得有驾驶员感觉到的负的上反稳定性。纵向周期杆随侧滑角的变化移动不得过分。
Ⅵ 动稳定性
周期少于5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1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的1/2。
周期等于或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荡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的1/2。
周期等于或大于10秒,但小于20秒的任何振荡,必须是衰减的。
周期等于或大于20秒的任何振荡,在少于20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任何非周期响应,在9秒时间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Ⅶ 增稳系统
如果采用增稳系统,该增稳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考虑到增稳系统发生故障的影响。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故障,必须是概率极小的。对增稳系统中凡未经表明是概率极小的故障情况规定如下:
直升机必须在驾驶员不太费力的情况下能安全操纵和长时间仪表飞行。此处必须考虑与增稳系统可靠性无关的但可能出现的影响操纵系统的故障。
必须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满足CCAR29部B章中飞行特性的要求。
增稳系统必须设计成增稳系统在正常运行中或一旦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假设在适当的时间内采取了纠正动作,不可能引起飞行轨迹危险的偏离或在直升机上产生危险的载荷。装有多路系统时,必须考虑相继产生故障的情况,除非已表明这些故障的产生是不可能的。
Ⅷ 设备、系统和安装基本设备和安装必须符合29部的F章及下列例外和补充要求:
飞行和导航仪表
用陀螺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第29.1303条(h)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用满足第29.1303条(g)(1)至(7)要求的备用姿态指示器代替第29.1303条(g)所要求的转弯仪。如果有备用蓄电池,则可用飞机电源系统充电,但必须有足够的隔离措施,该系统必须设计成备用蓄电池不得用于起动发动机。
其它要求
无论直升机是否按在结冰条件下运行进行合格审定,对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所必需的可能受到结冰不利影响的仪表系统和其它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防冰措施。
在发电机系统内必须具有使任一发生危险过压的电源自动断开励磁,并将其从主汇流条自动切断的装置。
每一种所需的使用能源(电的、气的等)的飞行仪表,必须具有与仪表构成一体的目视装置以指示有无足够的供能。
当需要采用完成同样功能的复式系统时,每一系统必须成套、成路和分立,使系统间在实体上分隔开,以确保单一故障不对其他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对带动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所需飞行仪表的系统规定如下:
(ⅰ)只有正驾驶员需要的飞行仪表可以连接到该系统上;
(ⅱ)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不得连接到副驾驶员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证,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所要求的飞行仪表仍能继续正常工作;
(ⅲ)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或故障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对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对单驾驶布局,必须为需要静压源的仪表提供选择备用静压源的装置,且备用静压源必须经过校准。
在确定第29.1351条(d)(2)的符合性时,评估必须包括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所需全部系统的供电。
雷暴灯除第 29.1381 条(a)要求的仪表灯外,还必须备有能为基本飞行仪表提供高强度白色泛光照明的雷暴灯。其安装必须满足第29.1381条(b)的要求。
Ⅸ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或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仪表飞行规则(IFR)补充规定并应包括:
限制 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飞行包线,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机组的组成,更改后的运行类型,以及经批准的直升机仪表飞行规则(IFR)的精确进场最陡梯度。
程序 正确使用仪表飞行规则(IFR)系统所需的资料以及当增稳系统或电气系统失效时荐用的操作程序。
和最大连续功率爬升时的爬升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