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79条
第29.79条 着陆:A类
对A类旋翼航空器
着陆性能必须这样确定和编排,假如临界发动机在进场航迹的任何位置上失效,旋翼航空器能安全着陆并停止,或离场爬升达到能够符合第29.67条(a)(2)爬升要求的旋翼航空器形态及速度;
进场和着陆航迹必须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制定,并使每个阶段之间的过渡是平滑、安全的;
进场和着陆速度必须由申请人选定,并必须适合于该型旋翼航空器;
制定进场和着陆的航迹必须避开按29.87制定的极限高度—速度包线的回避区:
在正常巡航时,全部动力失效后,必须能在修整过的场地上进行安全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