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329条
第29.1329条 自动驾驶仪系统
每个自动驾驶仪系统必须设计成使自动驾驶仪能够满足下列要求:
由一个驾驶员足以超控旋翼航空器;
任一驾驶员均能迅速确实地断开,以防其干扰驾驶员操纵旋翼航空器。
除非有自动同步装置,否则每个系统必须有设施,向驾驶员及时指示作动装置与受其驱动的操纵系统是否协调。
系统的每个手动操纵器件必须是每个驾驶员易于接近的。
自动驾驶仪系统的设计和调整必须做到,在驾驶员可以调整的范围内,在适于使用自动驾驶仪的任何飞行条件下,不论正常工作或失灵(假设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进行纠正),均不会对旋翼航空器引起危险的载荷或使飞行航迹产生危险的偏离。
如果自动驾驶仪综合来自辅助控制器的信号或向其它设备提供信号,则必须有确实的联锁和联接顺序,以免系统不正常动作。
如果自动驾驶仪系统能够与机载导航设备交联,则必须有措施向驾驶员指示当前的工作模式。将选择器开关的位置作为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