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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303条

第29.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所需的飞行和导航仪表规定如下:

告速度时,必须安装有最大允许空速的空速表,如果最大允许空速随重量、高度、温度和转速变化,则该表必须表明这种变化;

敏感型高度表;

磁航向指示器;

带秒针的或数字式的显示时、分、秒的时钟;

大气温度表;

不倾倒的陀螺倾斜俯仰指示器;

带有侧滑指示器(转弯倾斜仪)的陀螺转弯仪,但装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的旋翼航空器只需有侧滑指示器,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俯仰±80°和横滚±120°的整个飞行姿态都是可用的;

由独立于发电系统的电源供电;

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仍能连续可靠地工至少30分钟;

其工作独立于其它姿态指示系统;

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无需选择仍能工作;

在仪表板上的安装位置应经适航当局同意,要使任一驾驶员在某工作位置上清晰可见而且便于使用;

整个使用期间都有适宜的照明。

陀螺航向指示器;

升降速度表(垂直速度);

驾驶员发出有效的音响警告(要与其它用途的音响警告有明显区别),并在批准的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均工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