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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67条

第29.67条 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以起飞航迹上存在的临界起飞形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编排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的起飞数据时,在下列条件下,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以上,无地效稳定爬升率必须为至少0.5米/秒(100英尺/分):

(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对于申请30秒/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只能用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表明与本款的符合性;

(ⅱ)起落架放下;和(ⅲ)申请人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

在编排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的起飞数据时,在高于起飞场地300米(1,000英尺)处,下列条件下的无地效稳定爬升率必须为至少0.75米/秒(150英尺/分):

(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包括连续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如经批准),或,对于申请合格审定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为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ⅱ)起落架收上;和(ⅲ)申请人选定的速度。

对于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范围内的任何重量,旋翼航空器在任何预期运行高度和温度的稳定爬升(或下降)率(米/秒)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包括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如经批准),对于申请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还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ⅱ)起落架收上;和(ⅲ)申请人选定的速度。

对满足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旋翼航空器预期运行的每一高度、温度和重量下用最佳爬升率(或最小下降率)速度、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如经批准包括最大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对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旋翼航空器还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来确定稳定爬升(或下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