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181条
第29.1181条 指定火区:包括范围
指定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活塞发动机动力部分;
活塞发动机附件部分;
活塞发动机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之间没有隔开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辅助动力装置舱;
第29.859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它燃烧设备及其安装部分;
涡轮发动机的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包括输送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路或组件段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但用满足第29.1191条要求的防火墙将它们与本条(a)(6)指定火区隔开的部分则除外。
每个指定火区必须满足第29.1183条至第29.1203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