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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45条

第29.45条 总则

本章中规定的性能,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使用一般的驾驶技巧;

无需特殊有利的条件。

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符合本规章的性能要求:

海平面标准大气的静止空气;

批准的大气变化范围。

可用功率必须相当于发动机功率(不能超过批准功率)减去:

安装损失;

申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附件和服务设施所消耗功率值。

对活塞发动机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而影响的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标准大气相对湿度为80%的基础上。

对涡轮发动机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而影响的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下述相对湿度的基础上:

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是80%;

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F)时,相对湿度是34%。在这两种温度之间,相对湿度必须是线性变化。

对涡轮发动机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一种方法,以使驾驶员在起飞前确定每台发动机能够输出为达到本章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