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2007年) 第31.17条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2007年) 第31.17条 第31.17条 性能:上升 每个气球必须能在起飞(离地)后的第一分钟内以稳定速率上升至少91.44米(300英尺)。必须在申请批准的每一高度及环境温度下证明符合本条的要求。 必须在最大重量增加5%的情况下证明符合(a)的要求。 第31.16条 目录 第3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