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2007年) 第31.47条

第31.47条 燃烧器

如果使用燃烧器作为提供升力的装置,则系统必须设计和安装成不致有着火的危险。

必须有防护装置,防止乘员和靠近燃烧器火焰的零件受热影响。

必须有控制器件、仪表或其他安全控制和使用燃烧器所必需的设备。必须表明它们在正常和应急工作时能够完成预定的功能。

燃烧器系统(包括燃烧器单元、控制器件、燃料管、燃料箱、调节器、控制阀和其他相关元件)必须经受至少40小时的持久试验验证。试验时,系统的每个元件都必须安装并经受试验,以模拟真实的气球安装和使用。

对燃烧器的主火焰控制活门使用的试验大纲必须包括:

在申请批准的最大燃料压力下工作5小时,每分钟循环内有3至10秒进行燃烧。燃烧时间的确定应使得每个燃烧器上受温度影响的元件遭受最大的热冲击;

(ii)在中等燃料压力下工作7.5小时,每分钟循环内有3至10秒进行燃烧。中等燃料压力为本条(d)(1)(i)中最大燃料压力和本条(d)(1)(iii)中最小燃料压力之间的40%到60%;

(iii)在申请批准的最小燃料压力下工作6小时15分钟,每分钟循环内有3至10秒进行燃烧;

(iv)在使用燃料蒸汽燃烧的情况下工作15分钟,每分钟循环内至少30秒进行燃烧;

15小时的正常飞行操作。

对燃烧器辅助或备用火焰控制活门使用的试验大纲应当包括:在中等燃料压力下工作6小时燃料,每5分钟循环内有1分钟进行燃烧。

试验还必须包括至少3次熄火和再起动。

试验结束时,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是可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