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计划的约定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支持计划资产无法按时支付投资收益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启动增信机制或者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