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