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3年)
- 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19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