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批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修改经审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后,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审批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