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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核准法律责任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资格审核申请表;

拟任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拟任精算责任人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