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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修改经审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

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