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审批 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条 保险公司修改经审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 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 引用法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