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六条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