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五十四条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