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