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