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