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 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 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 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 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 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