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