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二)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三) 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 (四) 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 (五) 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