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