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法为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结算或者非集中结算服务。

衍生品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衍生品结算活动的风险控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衍生品结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