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章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可以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四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对冲交易的,应当使用对冲专用账户,不得直接根据交易者指令进行对冲交易,并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法为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结算或者非集中结算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负责对衍生品交易的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开展相关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监控,建立压力测试机制。 第三十七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报告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公布衍生品交易有关信息,提高衍生品市场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行业协会,以及相关证券期货衍生品数据机构等建立业务… 第四十条 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等应当妥善保存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与交易、结算、交割相关的数据、账目、文件和原始资料等。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