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七条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 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