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引用法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二)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