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第三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