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补偿方案时,应当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意见。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补偿方案时,应当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意见。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