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三)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