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 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