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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H36.111条

第H36.111条 测得数据的报送和修正

总则代表着物理测量结果的数据或对测得的数据的修正,包括对测量结果所作的设备响应偏差的修正必须以永久的方式记载下来,并附在记录上。每项修正必须报送,并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必须对获得最终数据的每步运算中固有的单个误差进行估算。

数据报送

测得的和修正后的声压级必须用与本附件的第H36.109条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合的设备所获得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声压级来表示。

用于所有噪声测量和分析的设备的型号以及航空器性能和气象数据必须报送。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测得的、为验证符合本附件而需要的大气环境数据必须报送。

必须报送当地地形条件,地面覆盖物,以及那些能影响声记录的事件。

必须报送航空器的下列信息:

航空器发动机和旋翼的型号、型别和系列号。

(ii)航空器的总尺寸和发动机的位置。

(iii)每次试验飞行时的航空器总重量。

(iv)航空器构型,包括起落架的位置。

空速(千米/小时)。

(vi)由飞行仪表和制造商数据得来的直升机发动机的性能。

(vii)航空器飞行航迹(相对于地面的高度,以米计),此航迹必须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与正常飞行仪表无关的方法确定的,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定位、照相比例定位等技术。

航空器速度和位置以及发动机性能参数必须以能修正到本附件第H36.3条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试验条件的采样率进行记录。相对于基准地面轨迹的横向位置必须报送。

数据修正

必须将航空器的位置、性能数据和噪声测量值修正到本附件的第H36.3条和第H36.205条所规定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条件。

必须用申请方在合格审定基准条件下估算的航迹与在试验条件下测得的试验航迹之间的偏差对测得航迹进行修正。与直升机飞行航迹或性能相关的必要的修正,可由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数据导出,此修正是对于测得的和基准的条件之差,以及随距离变化的声衰减值的适当容差的修正。对下列的任意组合,EPNL修正必须不超过2.0EPNdB,除

-7.5Log(AL / ALr)项的算术和的总数不得超过2.0EPNdB:

航空器没有从测量站的正上方通过。

(ii)基准航迹与实际的试验飞行航迹间的任何差别。

(iii)本附件第H36.205条中规定的详细修正要求。

(iv)考虑到试验发动机推力或功率与基准的发动机功率或推力之间的差别而对测得的水平飞越噪声级的任何修正。在本附件的第H36.205条中规定了详细的修正要求。

在10dB降的时间段内,直升机声压级在每个三分之一倍频带内,必须超过A36.3.10.1所确定的平均背景声压级至少3dB,或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修正。

结果的有效性

必须由试验结果得出满足90%置信度的三个平均EPNL值,每个值必须分别是起飞、水平飞越和进场条件下的所有有效试验的经修正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90%的置信度单独地适用于起飞,飞越和进场。

对起飞,飞越,进场的合格审定的测量,最少的试验次数是各六次。采样的数量必须足够为三个平均噪声审定级的每一个在统计上确立90%的置信度,该置信度不超过±1.5EPNdB。除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在平均处理过程中不得舍弃任何试验结果。

为符合本附件,需至少进行六次起飞、六次进场和六次水平飞越。为符合这一要求,每次飞行必须在所有三个噪声测量站上进行有效的记录。

后的声压级一起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