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G36.301条
第G36.301条 航空器的噪声限制
必须用按本附件B部分和C部分的规定所测得和修正的噪声数据来证明和本节相符合。
对于多发飞机和2007年4月15日以前收到原型机审定申请的单发飞机,当航空器重量等于或低于600公斤(1320磅)时,噪声级不得超过76dB(A)。若重量大于600公斤(1320磅),噪声随飞机重量的对数线性地变化,重量每增大一倍,噪声增加9.83dB(A)。直至达到88dB(A),即保持不变直至8618公斤(19000磅)。图G2给出了噪声级限制与飞机重量的曲线。
对2007年4月15日及以后收到原型机审定申请的单发飞机,当航空器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等于或低于570公斤(1257磅)时,噪声级不得超过70dB(A)。若重量大于570公斤(1257磅),噪声随飞机重量的对数线性地变化,重量每增大一倍,噪声增加10.75dB(A)。直至达到85dB(A),即保持不变直至8618公斤(19000磅)。图G2给出了单发飞机噪声级限制与飞机重量的曲线。
图G2噪声级与飞机重量曲线[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