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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F36.301条

第F36.301条 航空器的噪声限制

必须用按本附件B部分和C部分中的规定所测得和修正的噪声数据来证明和本节相符合。

重量等于或低于600公斤(1320磅),噪声级不得超过68dB(A)。若重量大于600公斤(1320磅),小于或等于1500公斤(3300磅),噪声限制以1dB/75公斤(1dB/165磅)的比率线性增加,直到1500公斤(3300磅)重量时为80dB(A);大于这个重量以后噪声限制保持为80dB(A)的恒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