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A36.5条
第A36.5条 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报送数据
A36.5.1概述A36.5.1.1代表着物理测量的数据和对物理测量进行修正所使用的数据,必须按经批准的形式永久性地记录下来,并附在试验记录之后。
A36.5.1.2所有的修正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报送,并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包括因设备响应偏差对测量结果所做的修正。
A36.5.1.3申请人必须按要求提交在获取最终数据的每一步运算中对固有误差的估计。
A36.5.2数据报送申请人必须提交噪声合格审定的符合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36.5.2.1申请人必须提供实测的和修正后的声压级,用三分之一倍频程声压级表示。
测量设备必须符合本附件第A36.3条所述的标准。
A36.5.2.2申请人必须报送用以测量和分析声学性能和气象数据的设备的厂商和型号。
A36.5.2.3申请人必须报送每次试验过程中或紧接着试验的前后,在本附件第A36.2条中规定的各观测点测得的下列大气环境数据:
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最大、最小和平均风速;
大气压力。
A36.5.2.4申请人必须报送当地的地形条件,地貌,和可能干扰录音的事件。
A36.5.2.5申请人必须报送以下信息:
飞机和发动机的类型、型号和序号(如有);
飞机的外廓尺寸和发动机的位置;
每次试验时飞机的总重量和每个试验系列的重心范围;
每次试验飞机的构型,如襟翼、减速板和起落架位置;
如果安装辅助动力装置(APU),其在每次试验中是否工作;
每次飞行试验中发动机引气和发动机功率提取的状态;
每次飞行试验的指示空速,千米/小时(海里/小时);
发动机性能数据:
对喷气式飞机:每次飞行试验从飞机仪表和厂商提供的数据获得的发动机性能参数,包括静推力、发动机压比、排气温度和风扇或压气机转速;
对螺旋桨飞机:每次飞行试验从飞机仪表和厂商提供的数据获得的发动机性能参数,包括刹车马力、剩余推力(或等效轴马力,或发动机扭矩)和螺旋桨转速;
每次飞行试验飞机的航迹和地速;
申请人必须报告飞机是否进行过改装或装有可能影响飞机噪声特性的非标准设备。任何这样的改装和非标准设备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A36.5.3报送噪声合格审定基准条件A36.5.3.1必须将飞机位置和性能数据以及噪声测量的结果修正到本规定附件B中要求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条件。申请人必须报送这些条件,包括基准参数,程序和构型。
A36.5.4结果的有效性A36.5.4.1必须从试验结果得出三个平均的EPNL值以及它们的90%置信区间并报送。
每一个这样的数值是在相应的测量站(飞越,进场或横侧)对所有有效试验的声学测量值进行修正后所得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在任一测量站使用了多套声学测量系统,则每次试验所得的数据必须加以平均,作为单一测量值。必须进行以下计算:
对每个飞行阶段,计算每个传声器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
使用本段(a)中的值计算每一基准条件(飞越,横侧或进场)的全部算术平均值,置信度为90%。
A36.5.4.2三项噪声合格审定中,每一个测量点的最小样本数是六个。样本数必须足够地大,以便三项噪声合格审定中的每一个平均噪声级,在统计上所确立的90%置信区间都不超过±1.5EPNdB。除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任何试验结果都不得在平均运算过程中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