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注:
注: 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噪声测量、飞机航迹跟踪及气象测量的仪器在其环境限定范围内操作。
在高于地面 10 米(33 英尺)处与飞机之间整个传声路径上的相对湿度和大气温度,不会使中心频率为8kHz的三分之一倍频程上的声衰减大于12dB/100米,除非:
露点和干点温度采用精度在±0.5℃(±0.9℉)以内的装置来测量,并用于获得相对湿度;并且使用A36.2.2.3中叙述的大气分层的方法计算每一个三分之一倍频程的等效加权声音衰减;或
修正到基准条件后,PNLT呐值的峰值发生频率不超过400Hz。
如果根据地上10米(33英尺)处的气象条件得到在3150Hz的三分之一倍频程内,大气的吸声系数在PNLTM声传播路径上的变化超过±0.5dB/100米(±1.6dB/1000英尺),那末就必须按 A36.2.2.3 对大气进行分层,计算每个三分之一倍频程内的等效加权声衰减,分层数要满足中国民航总局的要求。如果不需要分层,则在每次测量中,每个三分之一倍频程的等效声音衰减将由相应频带分别在高于地面10米(33英尺)处和飞机在PNLTM时的飞行高度处的大气吸声系数的平均值来确定。
地面上10米(33英尺)处平均风速不超过22千米/小时(12节),而对于飞机的侧风风速不超过 13 千米/小时(7 节)。平均风速必须用 30 秒平均周期在 10dB 降区间上来确定。在地面以上10米处,10dB降间隔内的最大风速不超过28千米/小时(15节),并且侧风不超过18千米/小时(10节)。
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测量点处记录噪声时,不应有对噪声级的测量有显著影响的风或其他反常的气象情况。
必须在每次噪声测量的 30 分钟之内进行气象测量,内插得到每次噪声测量实际时间的气象数据。
A36.2.2.3 当按照 A36.2.2.2(c)或 A36.2.2.2(d)的要求需要进行分层计算时,就要将飞机与高于地面10米(33英尺)处之间的大气分成若干相等高度的层,每层高度的最小值为30米(100英尺)。在每层内,3150Hz三分之一倍频程上大气吸声系数的变化不大于±0.5dB/100米(±1.6dB/1000英尺)。在PNLTM时,整个声传播路径必须满足此要求。可以用每层顶部和底部的大气吸声系数的平均值来表征每层的吸声特性。
A36.2.2.4 机场塔台或其他用来获取试验现场气象数据的设施,必须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A36.2.3 飞行航迹测量A36.2.3.1 航空器航迹的高度和横侧位置必须用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不依赖原有飞行仪表的方法确定,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或成像比例技术。
A36.2.3.2 在确保能够获得在PNLT最大值10dB以内足够数据的距离上,必须用同步信号将航空器沿航迹的位置与各噪声测量点记录到的噪声联系起来。
A36.2.3.3 必须用经批准的采样速率自动记录本附件第 A36.9 条中数据调整所需的位置和性能数据。测量设备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