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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A36.1条

第A36.1条 引言

A36.1.1本附件根据第36.101条和第36.803条规定了飞机噪声合格审定试验进行的条件和确定噪声评定量值(用有效感觉噪声级,EPNL表示)的程序。

A36.1.2本附件给出的说明和程序是为了确保符合性试验的一致性,并使不同型号的飞机在不同地理位置进行的试验具有比较性。

A36.1.3本附件中包括:完整的符号和单位清单,感觉噪度的数学公式,大气声衰减的确定程序,以及从非基准条件到基准条件噪声级修正的详细程序。

A36.1.4对于第四阶段飞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I卷第三版,2002年3月21日颁发的第7修正案中的附录2,可以作为噪声测量和评定所选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