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J36.305条

第J36.305条 噪声限制

为满足本附件,计算得到的直升机在本附件第J36.101条规定的测量点上噪声级必须不超过如下值(不同重量间的数值用内推法):

对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具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超过3175公斤(7000磅)并按本附件进行噪声试验的直升机,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下,第二阶段噪声限制相对于788公斤(1737磅)是82dB(SEL),每增加一倍重量增加3.0dB。该限制可以由下述方程表

本附件要求的程序应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出版物第804号标题为“积分平均式声级计”(1985年第一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