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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89条

第33.89条 工作试验

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试验,以验证下列各项:

起动、慢车、加速、超转、点火、螺旋桨功能(如果规定发动机装螺旋桨工作);

符合第33.73条发动机的响应要求;

在下列发动机载荷条件下,从功率操纵杆代表的最小慢车和最小飞行慢车的位置由稳定的慢车工作状态开始到95%的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状态的功率或推力最小响应时间:

没有供航空器使用的引气和功率提取;

(ii)供航空器使用的最大允许引气和功率提取值;

(iii)代表航空器进场着陆期间使用的最大的引气和功率提取的某中间值。

如果没有合适的试验设备,则确定本条(a)(3)(ii)和(iii)规定的功率提取可以通过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

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所有试验,以验证发动机在其规定的整个使用包线内所具有的安全工作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