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77条

第33.77条 外物吸入—冰

[(a)备用]

[(b)备用]

在本条(e)的条件下吸冰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引起持续的功率或推力损失;

要求发动机停车。

对于采用防护装置的发动机,如果能证明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则无需验证在本条(e)规定的条件下外来物吸入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该外来物的尺寸大到使它不能通过该防护装置;

该防护装置将能经受该外来物的撞击;

被防护装置阻挡的该外来物或若干外来物不会阻碍空气流入发动机,从而造成数值超过本条(c)所要求的功率或推力减少。

在下列吸入条件下,必须通过发动机试验证明符合本条(c)款的要求:

冰的数量应是由于滞后2分钟开启防冰系统而在典型的进气道整流罩和发动机正面积聚的最多数量的冰;或者使用质量和厚度与该发动机的尺寸可比拟的一块冰。

吸冰速度应能模拟被吸入发动机进气道的冰块的速度。

发动机应工作在最大巡航功率或推力状态。

吸冰试验应能模拟在-4°C(25°F)时遇到的最大连续结冰条件。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