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49条
第33.49条 持久试验
概述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持久试验,它包括总时数为150小时的试车(除本条(e)(1)(iii)中规定的外),并根据发动机型号和预期工作情况由本条(b)至(e)中规定的一个适用的试验系列组成。对于待试的特定发动机必须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合适的程序进行试验。在持久试验期间,该发动机功率和曲轴转速必须保持在额定值的±3%的范围内。在以额定起飞功率和至少35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期间,一只气缸必须在不低于限制温度下工作,其余气缸必须在不低于限制温度28°C(50°F)范围内工作,并且滑油进口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5.5°C(10°F)范围内。装有螺旋桨轴的发动机必须装螺旋桨做持久试验,并且在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运转条件下,该螺旋桨要对发动机加载到其设计能承受的最大拉力载荷。必须对每个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在以额定起飞功率和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期间,由仅供飞机使用的每种附件所施加的载荷,必须是申请人为发动机传动装置或安装点规定的限制载荷。
非增压的发动机和采用齿轮传动单速增压器的发动机对于不采用增压器的发动机和采用齿轮传动单速增压器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作下列试验:
30小时试验,由5分钟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5分钟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交替组成;
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的和½小时75%的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91%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9%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6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7%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6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4.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5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79.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20小时试验,由2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2½小时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交替组成。
采用齿轮传动双速增压器的发动机
对于采用齿轮传动双速增压器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3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5分钟额定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5分钟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最大荐用巡航功率交替组成。如果在高传动比中要求起飞功率额定值,则30小时试验中的15小时试验必须在高传动比下进行,并由5分钟的在起飞临界高度进气压力和起飞转速下获得的功率测量值及5分钟70%高传动比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9%高传动比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15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7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91%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15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9%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30小时试验,以高传动比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
5小时试验,由增压器的每个传动比各5分钟交替组成。该试验的第一个5分钟必须以高传动比下的最大连续转速及在海平面条件下以高传动比的90%的最大连续进气压力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在低传动比下的5分钟交替试验状态必须是在恒定转速下转换到低传动比时所获得的状态;
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7%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4.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5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79.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2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2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2小时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交替组成;
5小时试验,在低传动比下以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进行;以高传动比运转时,在没有模拟高空试验装置的地方,这些试验可以用在临界高度进气压力或由此规定的百分数压力下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并可将燃油/空气混合比调整到足以抑制爆震的富油混合气。
直升机发动机
为了适合于在直升机上的使用,每型发动机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第29.923条(a)至(j),或者必须进行以下一系列试验:
35小时试验,由各30分钟的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起飞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起飞转速下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10%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103%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两者中取转速较大者)交替组成;
15小时试验,以105%最大连续转速下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或者,如果不能超过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时,则以全油门及在标准海平面汽化器出口压力下的相应转速进行。
涡轮增压的发动机
对于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如果申请人表明在模拟高空试验中,发动机和增压器承受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不低于在实际高空条件下运转时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则除了高空试验可以模拟外,按下列规定进行:
对用于飞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b)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本条(b)(1)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海平面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b)(2)到(7)中所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在150小时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增加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对用于直升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d)款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本条(d)(1)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d)(2)和(3)中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本条(d)(4)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v)本条(d)(5)规定的以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本条(d)(6)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i)在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进行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