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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6年) 第33.1条

第33.1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