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