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四)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四)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四) 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