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 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 筹资的目的; (四) 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 重要的合同;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 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引用法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