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 申请报告; (二) 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 招股说明书; (七)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 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 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 (十一) 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