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 (二)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 (三)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