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四条 未经股票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股票保管机构不得将该持有人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