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目录 第五章